(亞羅士打)大馬半島國家公園及野生動物保護局的總部執法人員,在檳吉玻執法人員的配合下,聯合瓦解2宗發生在吉打和玻璃市的意圖走私受保護動物案件。
這2宗走私案,第一宗發生在玻州雙弄區,一宗發生在吉州樟崙區。
天然資源及環境部長拿督斯里巴拉尼威昨日(5日)發表文告,透露此事。
屬保護法令野生動物
“1666穿山甲獲救!”
巴拉尼威說,自2010年以來野生動物保護局成功“解救”了1千666隻被不法分子意圖走私到鄰國的穿山甲。
“穿山甲是2010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下的野生動物。”
他勸告民眾不要參與走私野生動物,以避免破壞國家名譽,也影響了我國生態環境的平衡。
“馬來西亞有豐富的天然資源。野生動物也是國家的生態資源,有需要全民一起來保護它 。”
除非獲得大馬半島或者納閩直轄區野生動物保護局的批准及所發出的執照,否則擁有或者養殖都是違例的。
案件一:7月2日(星期三)
地點:玻州雙弄的雙溪巴東雙弄路
依據情報突擊民宅
起4『包裝好』爬行動物
來自吉隆坡總部的野生動物保護局執法人員,聯合玻州執法人員展開檢舉行動,根據民眾於一星期前提供的情報,突擊檢查一家民宅時,在屋外起獲4種已被“包裝好”等待運走的爬行動物。
上述慶幸仍活着的爬行動物,包括72隻眼鏡蛇、44隻烏龜、10隻沙龜、 6隻閉殼龜等。
執法人員逮捕一名華裔屋主,並將會於8月4日將於他控上法庭,目前法庭批准後者以1萬令吉加1名擔保人保釋外出。
該名華裔男子之前在檳城及吉打也有相似的犯罪記錄,即涉嫌走私爬行動物到鄰國的犯罪集團活動。
當局是援引2010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60(1)(a)條文及60(1)(b)條文調查此案,即私藏或者擁有野生動物。罪成可判最高5萬令吉罰款及2年監禁。
案件二:7月3日(星期四)
地點:吉州樟崙
花約3星期深入查獲
車房私藏92穿山甲
該局是根據民眾投報後,花約3星期深入偵查,由一隊總部及檳吉執法人員組成的聯合隊伍,在吉州樟崙古邦阿亮一家民宅破獲穿山甲的走私案。
屋主是以帆布遮蓋住的車房充作貨倉,以掩飾他們私藏受保護動物的活動,執法人員搜獲裝置在布袋的92隻穿山甲,並扣查一名男子及一輛豐田佳美轎車。
當局相信,穿山甲將從陸路走私進入鄰國後,成為饕客的桌上佳餚。
該名嫌犯抵觸3項2010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即68(2)(a)條文、69(1)條文及70(1) 條文。
除了68(2)(a)條文面對最高5萬至10萬令吉的罰款,或者不超過3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嫌犯也因沒有合法單位照顧普通受保護動物及雌性受保護動物,並以不成熟的方法困綁動物,分別面對不超過20萬令吉的罰款及不超過10年的監禁,或者罰款不超過30萬令吉或者監禁不超過10年。(星洲日報‧大北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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