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法

摘譯自2012年10月31日ENS比利時,布魯塞爾報導;林雅玲編譯;蔡麗伶審校

目前歐盟正進行「環境影響評估」(EIA)的修法,首次讓政府在審查可能會影響環境的大型計畫時,納入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災難預防和能源效率考量。

EIA指令是1985年開始實施的,但是現行指令從1997年後就沒有更動。新法規的目標在於改正缺失,以及反映過去25年來政策、法規和技術的演變,同時也希望能讓EIA指令跟上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所稱的「智慧型管理」(Smart Regulation)原則。

在審視科學研究以及諮詢利害關係人和公眾後,一個為期兩年的計畫顯示EIA指令有三個關鍵的問題,包括審查程序的不當運作、評估分析的品質不佳,以及EIA程序本身和其他法規之間不一致的風險。

目前整個歐盟對於決定一個計畫(例如基礎建設、水壩、工業工廠或採石場)是否要進行EIA分析的審查程序本身,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歐盟27個會員國裡有部份國家進行很多EIA分析,但是有些計畫對環境影響不大,因此分析本身製造了不必要的行政負擔。而其他會員國裡對環境影響甚大的計畫,卻避開了EIA分析。

「無法正確執行審查程序,是最主要且一再發生的問題,歐盟執行委員會處理的侵權案件中,它們佔了很高的比率。」歐盟執行委員會(歐盟的行政分支)提到,「我們必須填補這個漏洞,以確保所有影響環境的計畫,確實進行所需的評估。」

另一個問題是國家當局拿到的EIA報告中的資訊品質,「常常是不足或者是品質很差的數據和分析(包括氣候變遷、災難風險或生物多樣性等新的環境議題),使得政府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做決定。」歐盟執行委員會表示,「反過來說,好的數據和決定會增加社會對計畫的接受度,避免計畫延宕造成的花費和訴訟。」

最後,1997年後EIA指令就沒有經過調整,因此可能會和其他歐盟法規要求的的評估重疊,導致開發者和主管當局重複花費。而且現行法規沒有明訂審查程序個別步驟的時間架構,執行EIA評估的時間差距甚大,目前一個評估案平均要花5~27個月。

公眾諮詢時間太短的時間架構,可能會阻礙社會對計畫的接受度,而太長的則會製造額外花費。對商業和政府當局來說,這些歧異可能會造成顯著的不確定性、社會經濟成本和不必要的行政負擔。

歐盟執委會表示,歐盟已有符合法令的架構,因此EIA指令必須升級。僅僅在國家層次改變可能會增加差異,阻礙國際市場發揮功能。

提升到歐盟的規格也帶來額外好處,因為環境議題和計畫具有跨國界的性質,例如能源和運輸領域。

環保團體很歡迎歐盟執行委員會提出修訂計畫,不過他們表示需要有更多公眾參與這個過程。

代表140個歐洲團體的「歐洲環境聯合會」(EEB)以及歐洲環境法規組織的匯流「環境與正義組織」(J&E),也認為儘管有些許改善,在很多方面該提議還是違反「奧胡斯公約」(Aarhus Convention )。

當案件正在法院審理時沒有任何法規可以停止計畫,聯合會表示這是不被接受的,也違背公約。

EEB的秘書長瓦特司(Jeremy Wates)表示:「多年來,開發者為了避免計畫評估結果對環境有影響,會將計畫切割成小計畫。」EEB很高興看到,目前的提議將檢視相同或不同開發者的許多計畫累積下來的影響。」

不過瓦特司也認為,要讓指令符合21世紀的標準,還有很多要做的,他說:「這個提案並無意處理特殊的狀況,也就是計畫開發者沒有義務保證在計畫啟動前,已經執行EIA評估。」

一個計畫是否需要進行EIA的標準,目前已經更加明確。提議的內文新增了關注的面向,例如對氣候改變的影響,以及對環境影響做更全面的分析。

一旦計畫開始進行,該提議可以做為監控環境影響的根據,不過這還不是執行所有計畫的必要條件。

J&E的主席阿爾吉(Thomas Alge)表示:「在通向正義或公眾參與的層面,這個提議沒有任何改進,即使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判例法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Compliance Committee of the UN-ECE)奧胡斯公約的遵約委員會,都認為這些是必要的。」

「我們無法接受非政府組織(NGO)沒有明確參與和質疑計畫審查程序的權利。」阿爾吉表示,「這代表公眾參與權還是與歐盟和其會員國的國際義務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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